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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4  浏览次数:2973
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调研与思考
信息来源: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发布时间:2013-10-8  浏览次数:76
   据有关资料显示,今年,我国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大关,“空巢”老年人也将超过1亿人。来势汹汹的老龄化社会,遭遇一对夫妇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时代,碰撞出了“倒金字塔形”的养老问题,激起了直线上升的养老压力。关注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特困老年人的生存状况,探索研究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农村特困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为各级政府老龄工作的紧迫任务。为此,最近我们在岐山县进行了专题调研,结合该县人口普查相关数据,基本掌握了城乡特困老人群体的生存状况,并就老年人养老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现状和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我县老龄化快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比例较高,社会养老需求十分迫切。到2012年底,全县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6.52万人,老龄化率14.4%,高于14.3%的全国水平。为此,从上到下,养老服务已经成为党政重视、社会关切的一个领域,成为城乡发展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
  1、特困老人比例增高。我县农村人口38.29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约5.35万人,困难老人达3.7万人,特困老人达3700人,占一般困难老人总数10%左右。这些老人90%以上集中在65—79岁年龄段。调查显示,越是贫困地区,特困老人的比例越高。蒲村、京当、祝家庄镇地处北山坡旱腰带,曹家、落星等地区地处秦岭北麓,当地群众生活整体较为贫困,特困老人的比例高达30%以上。
  2、自身救助能力低。特困老人除年龄、身体等因素制约外,由于历史烙印和传统观念的影响,文化程度普遍低下。据统计,我县农村老年人文盲占52.8%,小学占35.6%,初中、高中以上只占11.6%。其中特困老人文化程度更低,普遍缺乏自我保障意识,由于自身的生存条件所限,也无力为自己存钱养老,步入老年后,主要靠亲朋接济和社会救济。
  3、“空巢”家庭和孤寡特困老人增多。调查发现,由于多种原因,现在农村三世、四世同堂很少寻觅。抽样数据反映,我县农村有近3700户的孤独老人,其中’空巢”老人3150户,而特困老人90%处于独居状况。
  4、精神权益保障缺失。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因此,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5、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我们调查了解到,现在城乡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还很薄弱,重权钱功利,轻社会公德。农村一些老人在家里经济上受歧视,精神上受虐待,有的亲生子女视老人是累赘,时有辱骂或殴打;有的将老人赶出家门,使其流离失所;有的想方设法逼老人交出财产,否则,给予无形精神摧残;有的老人患病,子女怕出钱拖着不予治疗;有的种老人的承包田却不给老人口粮;有的甚至把政府发给老人的低保、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等截留己用,老人不得享受。
  二、特征与原因
  1、农村社会救助起步晚,农村特困老人养老举措还不完善。目前,全县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纳入社会“五保”供养的550人,占全县特困老年人总数的14.8%,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享受其他社会救济的对象3150人,占到全县特困老人总数的85.2%。但是,有一部分特困老人在享受低保政策方面,因为他们有子女,且都有供养能力,但儿女不愿意为父母尽赡养义务,按相关政策规定,这些老年人不被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农村低保对象,不仅不能享受低保政策待遇,还不能享受相继配套的医疗救助、取暖费、过节费、物价补贴等政府对老年人的惠民政策,致使这部分特困老人生活无保障。
  2、社会对农村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层次较低。目前我县对农村“五保”采取集中供养模式,全县唯一的县社会养老福利中心,其基础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但由于政府救助资金的限制,且标准较低,只能保障特困老人的最低生活所需,其他要求(如看病)则无法保障。而对“五保”范围外特困老人的救助均处于临时、救急的层次上。目前,还有农村虽实行农村低保和医疗救助政策,每月90多元的低保金和极其有限的医疗救助金,对于年老多病的特困老人来说犹如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3、社会对农村特困老年人救助的整体性、协调性还不高。目前在老年人救助法规建设方面,全面性的只有一部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之前制定出台的《五保供养条例》,其他大部分属部门或地方性文件,尚未形成一个农村社会救助工作系统的法规政策,致使社会救助的强制性、整体性、协调性差。在农村,对于子女赡养老人的问题,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特困老年人的救助政策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向特困老年人倾斜还不够。新闻媒体对农村特困老人的关注度还不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特困老人的氛围不够浓,群众性团体在救助工作中的优势不明显。从调查情况看,还没有发现企业出资救助或认养特困老人的善举,面向农村特困老人群体的志愿者服务也尚未展开,目前农村特困老人的救助仅限于民政部门。
  三、思考与建议
  面对农村特困老年人群体救助中的问题和困难,我们在调研中听取了基层救助人员和救助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思考,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老年人的状况,对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认真学习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营造尊老敬老的舆论氛围。从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旧法基础上,从六章50条扩展到九章85条,主要新增了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人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新法修改了旧法中“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的说法,提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大范围增加了政府对于老年人养老的责任,并专门明确了老年人与赡养人的关系,强调了赡养人对老年人有提供精神慰藉的义务,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各级政府和涉老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的重大意义,以及基本条款内容,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调配社会救助资源,实行向特困老年人倾斜的救助政策。农村特困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最弱群体,属于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各级政府应予特别关注,利用现有的救助资源,加大对农村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针对老年人的因病致困、返困的现状,应在政策上采取倾斜的医疗救助措施。比如,农村已实行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在资金上应优先保证特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享受定量补助的对象为特困老年人的,应优先保证补助费的按时足额兑现;其他临时、灾害等专项救助,都应向特困老年人群体倾斜,确保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用在急需的救助者身上。
  3、运用道德和法律武器,维护特困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全面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老年人自身的维权意识,落实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严厉惩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别是遗弃、虐待、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县老龄委、妇联、工会、社区机构应协调司法等部门,设立面向老年人的法律服务、援助联络机构,为老年人,尤其是农村特困老年人维权提供法律援助。没有老年人协会的镇村,应尽快建立这一群众性组织,发挥其自治、自管、自助作用。根据我县农村生产经营模式主要以家庭为主、养老模式以居家为主、子女不赡养致困的老年人占比大的实际,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敬老、养老的优良美德,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手段,教育、约束、督促老年人的子女主动承担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4、动员社会力量,拓宽特困老年人救助的渠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既是对政府救助的必要补充,也是拓展特困老年人救助的有效途径。要在全县营造尊老、养老的良好氛围,出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特殊政策,提高社会各界救助特困老年人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并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众性团体,应在社会公益事业中发挥优势,在特困老年人救助中有所作为,大力倡导青年志愿者及红领巾等爱心服务组织与特困老年人结对帮扶,长期提供服务和精神慰籍。
  5、适应社会养老需要,不断创新养老服务机制。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失能、半失能老年群体养老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文明进步程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多方参与、统筹规划”的原则,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会养老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努力推动全县养老工作突破发展。在这方面,要着力推进公建(办)民营,对公办养老机构,在确保国家资产不流失,公益性质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提倡以总体承包、分部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转让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可实施民办公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政府供养对象,政府按规定标准将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转入民办养老机构。要积极探索“候鸟式异地养老”、“以房养老”、“土地养老”等养老模式。同时,借鉴彬县经验,从试点入手,尊重意愿,区别对待,大胆探索社会养老新模式,由政府统一规划,利用集体闲置地方,吸纳社会资金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特别是为特困老年人提供集中养老服务,并逐步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和日间照料服务。